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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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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111229( 颁布时间) 20120401( 实施时间)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47号( 文号) 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1 年 12月 19 日经市人民政府第 8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4月1 日起施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预防和减少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含日常维护保养) 、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电梯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建筑物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国土房管、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前款所称电梯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包括电梯所有权人以及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实施电梯管理的责任人。第六条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 倡导文明乘梯, 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七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含日常维护保养)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含日常维护保养) 的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并在作业时携带有效许可证件。第八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含日常维护保养)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出厂的电梯符合质量要求, 并提供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还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其技术支持; (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 (四)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电梯选购、安装、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电梯的选择、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二)购置有资质的单位制造、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电梯; (三) 委托经电梯制造单位同意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并保证安装的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四) 向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资料、安全使用的警示说明或者警示标志及有关证书。第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二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