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200 6年9月21 日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 6年12月1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 年 12月 10 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公布自 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 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 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 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 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第五条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 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 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第六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第七条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 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八条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不得新增地下取水指标或新建地下取水工程, 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 应当逐年削减取水量, 使用期满的, 应当封闭。确需开采地下水源的, 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第十一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标准。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卫生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 发现水质未达到标准的, 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市、自治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造时, 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第十三条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重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后, 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