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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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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sxlw1984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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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证, 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 以下简称发行人) 发行的, 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 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第三条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章权证的发行上市第六条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第七条权证发行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发行前 2至5 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说明书刊登于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权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八条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 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 2 个工作日之前,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第九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在申请上市之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最近 20 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 30 亿元; (二) 最近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 25% 以上; (三) 流通股股本不低于 3 亿股;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十条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约定权证类别、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 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 5000 万份; (三) 持有 1000 份以上权证的投资者不得少于 100 人; (四) 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6 个月以上 24 个月以下; (五) 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提供履约担保: (一) 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 行权比例× 担保系数; 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 行权价格× 行权比例× 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本所发布并适时调整。(二) 提供经本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发行人应保证按前款第(一) 项规定所提供的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权证存续期间, 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权证上市的,发行人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 上市公告书;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