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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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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74030239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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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15号《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已于 2008 年2月 15 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35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管理, 促进土地资产的合理流动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防止土地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依法出租、承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国有划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 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该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材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最长期限为三年。第七条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同时出租; 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其使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同时出租。第八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出租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出租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编号; (四)出租用途; (五)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六)出租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补正。第九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出租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 (一)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申请书; (二)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附着物的,应提供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权属证明; (四)出租合同; (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第十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并自受理出租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因特殊情况在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凭出租许可文件办理土地出租登记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一条出租人需要延长出租许可的,应当在出租许可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决定。出租人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应当于原许可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许可的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原许可。第十二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 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他人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许可文件规定的用途; 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