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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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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274030239 2016/4/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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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008 年 07月 24日 15时 58分 252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机关事务“预算单位”“公务卡”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预算单位,有关商业银行,中国银联黑龙江分公司: 现将《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改革的时间等事项,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哈尔滨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加强财政监督, 减少现金支付结算, 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同时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政办发[2005]7 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 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 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以及个人消费支出的信用卡。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预算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二)预算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 3 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维修费以及交通费等公务支出)可以使用公务卡支付结算。第四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 预算单位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办理公务支出。第五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持卡人) 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 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在免息还款期内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报销手续。第六条免息还款期是指在使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等非现金交易时, 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在此期间,持卡人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资金的利息。第七条到期还款日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市财政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选择和确定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的商业银行作为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代理银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定一家发卡银行( 以下简称发卡行), 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 报市财政局备案。在公务卡发行初期, 发卡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保持一致。随着公务卡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务卡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可为不同银行。第十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由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第十一条公务卡系统是指管理公务卡的专门信息管理系统。预算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系统,办理公务支出报销和还款手续。第十二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时, 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并通知发卡行。第十三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