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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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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人:pppccc8 2020/9/27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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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印发《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交建发[201(3353号各市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刃731号)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省厅组织制定T《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年十二月六日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1号)、《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本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信息维护;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项工作。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信用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交通建设行业实际,制定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和更新我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我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三)指导和组织我省各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第五条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 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信息(高速公路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除外)及其他建设管理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二) 督促辖区内从业单位做好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三) 协助做好省交通厅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第六条厅公路局、高速局、高建局等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所建项目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并协助做好省厅、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信息核实等工作。省质安局负责监理企业、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省交通厅委托专门机构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及时更新。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七条信用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第八条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从业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资格及年产值、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和自有设备的基本情况;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项目情况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职称、资格证书、专业、主要业绩以及承建的项目等主要信息。第九条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模范履约,重信守诺,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以及被我省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信息。第十条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在实施具体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质量、安全、工期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受到我省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被我省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信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更新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或个人在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时在我省交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填报,并对其填报内容负责。从业单位或人员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更新。第十二条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各市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质量监1'部门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等确认文件。第十三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各市及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指挥部)、质量监督部门及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第十四条信用评价信息由省厅在评价后分别录入。第十五条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在建项目信息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应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由省厅负责记入辽宁省交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十六条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其他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