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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第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第四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第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第七条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第八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①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③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④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第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第十二条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第十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