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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799474576 2020/9/27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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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系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天保资金进行的各项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管理第三条公益林建设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系统的公益林建设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以林业局为单位承担完成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林业局的法人为本单位公益林建设项目负责人,对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总责,并按年度计划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签定《省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第五条以林场为单位组织施工。林场在接受林业局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后,必须与林业局签定完成数量、质量及期限的责任合同。第六条以林场为单位,由林业局组织对公益林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林场按任务、质量要求,实行层层负责,逐级承包,包任务、包质量、包经费,并与每个责任者签定完成数量、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为主要容的公益林建设合同。第七条公益林建设合同一经签定,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第八条各林业局要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参加公益林建设工程。第九条公益林建设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各林业局要对管理、技术及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计划与资金管理第十条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省计委、省林业厅下达的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编制下达各林业局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第十一条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批准。第十二条公益林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和债务。第十三条各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人工造林首次预付款控制在年度计划任务投资的50%以,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人工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林业局及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10%的资金,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合格后,再予拨付。第十四条省林业厅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各局编制工程决算的依据,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各林业局年终上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各林业局年终依照上报完成的工作量编制财务决算。第十五条各林业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计划、实际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第十六条各林业局应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法人与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公益林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公益林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四章作业设计管理第十八条林业局按照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建设任务,组织或委托具有林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九条各林业局的作业设计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审批,作业设计按年度计划,一次设计一次审批。第二十条省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