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交警接处警规范一、 对报警人到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应当向报警人表明接警人单位和姓名 ;对电话报警的,应主动向报警人表明:“您好,这里是XX(市、县)指挥中心或XX(市、县公安局XX科、所、队),我是XX号接警员或XXX,请讲”,接受报警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二、 询问报警人或者接听报警电话时,接警人应当主动引导报警人讲明案(事)件主要情况(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及本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一) 处警指令发出的时间;(二) 接受处警指令的人员姓名;(三) 处警指令的内容;(四) 通知联动单位的时间;(五) 向单位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的时间、方式;(六) 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及现场处置结束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的时间及内容。三、 对有疑问的报警或者报警人未说准警情即挂断电话的, 应当及时回拨报警人电话, 进一步核实情况,回拨电话无人接听,警情地明确的,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四、 对于投诉的,应当问明投诉人基本情况及投诉内容 ,同时,告知投诉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 接警民警应按规定将接警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统一接处警平台中登记、存储,确保报警内容的原始性。六、 除咨询和无效的报警外,接警民警应及时为报警人开具《报警回执单》,作为查询警情办理进展情况的依据。七、 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八、 处警民警不少于两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背心,夜间佩戴发光或者反光器具,配备必要警用装备,携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器材。九、 交通警察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到达时间和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形态、初查后果等现场简要情况,需要增加救援人员或者装备的,一并报告。现场处置结束后,应当再次报告。十、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过本级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 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 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道路交通事故的;(三) 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 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 高速公路上发生五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 1公里以内发生3起以上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 公安民警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公安民警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的。十一、发生下列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一) 一次死亡五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二)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燃烧的道路交通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 发生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造成 3名以上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四) 高速公路上发生十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向 1公里以内发生5起多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五) 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十二、具有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交通警察并协调相关单位救援人员开展现场救援,组织、指挥交通警察开展事故调查取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具有本规范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十三、当事人未在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