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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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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wxnt86 2020/9/29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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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体概况一、实施条例的整体构思、背景分析(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外资企业,分别立法、,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别于资企业的税收政策,,以致削弱资企业竞争力、危及资企业生存。原因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资企业偏紧,使得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使得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有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就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继续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 。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改革要点:统一税法:统一税法适用于所有外资企业。规税基:使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得到足额补偿。降低税率:降低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调整优惠:取消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优惠,建立产业为主、地区为辅,产地结合的新优惠政策,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和其他去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纳税人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但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所得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的企业。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在中国境的企业。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企业的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场所、决策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纳税人独立核算企业和法人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认定:在注册地基础上增加了管理机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认定: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变化:纳税人原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中国境独立经济核算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所得是指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设立的机构、场所用以取得股权、债权、财产等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课税基础1、课税对象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境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按经营活动发生地;转让财产,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租金,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使用地;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支付或负担使用费所在地。变化:境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原来在个人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有境外所得划分标准。现企业所得税中增加了境外所得划分标准。二、税率结构1、基本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按25%比例税率。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对在中国境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20%比例税率。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