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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父亲代为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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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父亲代为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1 2020/9/30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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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当事人的父亲代为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的效力1994年8月28日早8时许,申诉人受当班井长的指派,同工人刘某一同下井工作,因电缆线接头产生火花,引起***燃烧,当即烧伤5人,申诉人被烧成重伤。事故发生后,被申诉人将申诉人送到就近的农场医院抢救 9天后,因伤口感染,又于1994年9月6日将申诉人送到矿务局总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申诉人之父同被申诉人付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约定一次性付给申诉人20,000元赔偿金(含住院治疗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申诉人住院治疗共花掉住院治疗费28,000余元。双方就住院治疗费、伤残抚恤金等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申诉人遂于1995年8月6日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查核实情况】申诉人姜某系某矿联营井采煤工人。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诉人在受工伤后,住院治疗期间,由于皮肤烧伤已达50%以上,继发感染脓毒血症,手指末端及双手轮廓部分坏死,急需支付医疗费。在此情况下,被诉方提出一次性处理工伤事故,否则不支付申诉人的医疗费用,无奈,申诉人之父被迫与被诉方签订了一次性支付20,000元赔偿金的协议。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对申诉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后认定:申诉人双手残废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三级残。【仲裁结果】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被诉人与申诉人之父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为无效协议 ;被诉人全额报销申诉人的住院治疗费 ;被诉人按申诉人工资的80%付给申诉人伤残抚恤金;被诉人付给申诉人20个月工资的伤残补助金;被诉人一次性付给申诉人护理费 30,000元;仲裁费500元由被诉人负担。【评析】本案是因工伤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被诉人与申诉人之父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 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第二十条:工伤职工经评残需要护理费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 ,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不为本人工资的90%〜75%。其中三级80%;(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