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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义务的合理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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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义务的合理界定.docx

上传人:suijiazhuang2 2020/9/3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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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出租人义务的合理界定出租人义务的界定,是判定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致人损害纠纷中 ,出租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就出租人的义务仅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司法审判实践中,还需结合出租人在房屋治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来判定出租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情简介被告康某系上海市某新村一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 ,另一被告赵某系康某妻子。 2009年1月,康某从案外人张某处收取1800元将该房出租。2009年2月,顾某被发觉死于康某房屋的卧房中 ,另在该室卫生间内发觉一个女尸。 经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到场勘察,两具尸体均无明显外伤,排除暴力损伤致死可能。燃气公司安全主管到场检查后推定,死者系因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废气泄漏导致中毒死亡。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女尸检验鉴定,认为该女性生前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事发后,康某将热水器从该房拆装至其名下另一套房屋内使用至今。拆装时 ,其将热水器排气烟道管的状态拍照留据,该烟道管处于脱落状态。其在庭审中陈述:热水器为水仙牌 ,其购买后已使用6年多;事发房屋的热水器烟道管内有麻雀巢。诉争焦点本案的诉争焦点在于:两被告康某和赵某对顾某死亡是否应承担责任。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可知 ,燃气热水器(包括其排气烟道管)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系由两被告提供顾某使用。由于双方未曾签订租赁合同 ,对房屋交接亦未曾作书面记录,致无法判明排气烟道管脱落于交接前依旧交接后。因管道内有麻雀巢 ,可见排气烟道管确有安全隐患,但康某却未能及时告知使用人及时清除安全隐患 ,于此存有过错。顾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知晓排气烟道管脱落所致危险的能力 ,排气烟道管系安装于厨房内 ,其位置并非隐蔽。顾某作为房屋实际操纵人 ,只要稍加注意即可明白排气烟道管脱落与否 ,却疏于防范,未对该危险加以必要注意,导致死亡后果发生,其自身存有要紧过错。法院判决被告康某、赵某赔偿原告顾甲(顾某之父卜郑某(顾某之母)、顾乙(顾某之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一辈子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 。判案分析本案是一起关于房屋出租人义务的典型案例 ,从而也引发了关于赔偿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对象等法律咨询题的探讨 ,关于日益增多的租赁房屋侵权案件具有借鉴意义。第一,出租人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负有义务 ,无义务则无责任。因此,对义务的界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重要基础。 我国合同法概括性地规定了出租人就房屋出租所承担的义务,即除当事人另有约之外,出租人要紧承担两项义务: 其一,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常理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除符合约定的特别要求外 ,至少应当不存在危及承租人、居住人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 ,即出租人就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若因租赁物之瑕疵 ,侵害承租人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出租人因违反法定瑕疵担保义务,应对承租人或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及时检查、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租赁期间 ,出租人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维修 ,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安全隐患,以保障承租人或居住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本案中,康某、赵某作为出租人,当然负有上述义务。首先,其提供的房屋烟道管内有麻雀巢,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而且其在出租房屋时未向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