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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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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交通建设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10/1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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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管理,培育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保证交通建设质量,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与改建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交通建设管理工作;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不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港航、公路运输、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建设的具体管理工作。县以上发展计划、建设、物价、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建设实施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交通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遵守和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先迎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护、促进交通建设发展,推行交通建设发展目标责任制,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的组织协调工作。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制定。第六条交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建立和完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交通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进入交通建设市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项目法人是指享有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法人。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业务的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第八条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项目法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项目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三)具有相应的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工程管理的能力;经营性交通建设项目法人还应具有相应的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的能力。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至初步设计批准前,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批复。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法人可独立享有批准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权利,对建设项目的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第十条进入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交通建设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二)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三)从事交通建设的业绩和信誉良好;(四)有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资金。符合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资信登记。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的,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禁止将交通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从业单位。第十一条交通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交通建设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二)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组织项目招标投标;(五)编制完成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六)办理项目验收,组织项目后评价。国家对交通建设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在省人民政府规定限额内资金可自行筹措的交通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他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按照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