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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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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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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一般规定
第二章碳素钢及合金钢的焊接
第一节材料
第二节焊前准备
第三节焊接工艺要求
第四节焊前预热及焊后热处理
第三章铝及铝合金的焊接
第一节材料
第二节焊前准备
第三节焊接工艺要求
第四章铜及铜合金的焊接
第一节材料
第二节焊前准备
第三节焊接工艺要求
第五章焊接工艺试验
第一节试验原则
第二节试验要求
第三节试验评定
第六章焊工考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焊工操作技能考试
第三节附则
第七章焊接检验
第一节焊接前检查
第二节焊接中间检查
第三节焊接后检查
第四节焊接工程交工验收
附录
附表 1
附表 1-1
附表 1-2
附表 2
附表 3
附表 4
附表 5
附表 6
附表 7
附表 8
附表 9
附表 10
附表 11
附表 12
附表 13
附表 14
附表 15
编制说明
主编部门: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
实行日期: 1982 年 8 月 1 日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文件
(82) 建发施字 25 号
关于颁发《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总局,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基建工程兵:
由我委委托化学工业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写的《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为国家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号为 GBJ236—82 ,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实行。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管理和解释。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概述
第 条为指导设备和工业管道的焊接工程特制定本规范。它适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机械和轻纺等行业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
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碳素钢( 含碳量小于或等于 %) 、合金钢( 普通低合金结构钢、低温用钢、耐热钢及奥氏体不锈钢) 、铝及铝合金( 工业纯铝及防锈铝合金) 、铜及铜合金( 紫铜及黄铜) 的手工电弧焊、氩弧焊、埋弧焊、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和氧-乙炔焊。
第 条用于现场焊接作业的其他标准和设计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
第 条焊接作业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等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一般规定
第 条对材料的要求:
一、焊接工程中所用的母材和焊接材料应具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或质量复验报告;
二、焊接工程中应优先选用已列入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母材和焊接材抖;
三、如设计选用未列入标准的母材和焊接材料,应说明该材料的可焊性,并提出满足设计要求的焊接工艺试验资料。
第 条对设计文件的要求:
设计文件必须标明母材、焊接材料、焊缝级别及接头型式, 1 并对焊接方法、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及焊接检验提出明确要求。
第 条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一、施工单位必须有负责焊接工程的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及焊工;
二、施工单位所用焊接设备必须具有参数稳定、调节灵活、满足焊接工艺要求和安全可靠的性能。
如需要进行焊后热处理,必须具有热处理设施;
三、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检验要求提供检验设备,以检测焊缝质量;
四、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符合工艺要求的焊接材料贮存场所及烘干、去污设施,并建立严格的保管、烘干、清洗和发放制度;
五、施工现场应有防风、防雨雪和防寒等设施。
第 条对焊接人员的要求:
焊接人员系指焊接技术人员、焊接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和焊工。
焊接检查人员和焊接检验人员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人员担任。
一、焊接技术人员
焊接技术人员系指负责焊接工程的技术人员。
焊接技术人员应负责编制焊接方案及焊接工艺说明书,解决焊接技术问题,整理焊接技术档案,指导焊工的工作。
二、焊接检查人员
焊接检查人员应根据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焊接工艺说明书对现场焊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有权停止违反有关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的焊接作业。
焊接检查人员应确定焊缝受检部位,评定焊接质量,签发检查文件。
焊接检查人员应检查焊工合格证件,对焊接质量经常不合格者,有权停止其焊接工作。
三、焊接检验人员
焊接检验人员应熟悉检验工作的原理和检验设备的应用,并能正确评定焊接接头的缺陷。
焊接检验人员应根据焊接检查人员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及时评定焊缝质量,并应填发、整理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