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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体工商户条例.doc

上传人:1314042**** 2020/10/2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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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日期:2012-02-22 点击次数:38 字体显示:【大】  【中】  【小】一、修订的必要性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在这24多年间,我国的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到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到目前,全国已有个体工商户3600万户。资金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作为80年代出台的条例在确立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这部行政法规的历史地位不能低估。同时,也应当看到,在当时那个年代,我国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还很淡薄,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理念尚未提出,政府更多的是依靠政策管理社会事务。这部条例更多地体现的是国家对个体经济的态度、政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以及在行政管理上法制化进程的深入,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使条例在许多方面显现出了不适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目前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的一些新政策应当在条例中予以体现,如放宽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二是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程序规定不够规范;尽管2004年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尽量作出了规定,但仍缺乏上位法的支撑;三是名称管理、年度验照及亮照经营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对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也不够规范。四是有些内容,如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规制,已经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规范。二、修订的指导思想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体现党和国家关怀、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的态度,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立足于促进发展、服务民生。二是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以来个体工商户管理的经验和成果,推动个体工商户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三是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立法协调工作,切实做好《个体条例》修改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为个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法律政策环境。三、修订的过程整个修订过程,从2008年8月到2011年4月,历时两年零八个月。2008年8月上旬,在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国务院法制办即要求工商总局尽快启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工作。总局领导高度重视《个体条例》的修改工作,周伯华局长、钟攸平副局长分别做了批示,要求抓紧做好。总局向中央有关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工信部、人力资源部、税务总局等)和各地工商局征求了意见。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8年12月29日经局务会议通过后,于12月30日上报国务院。2009年年1月至3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将我局的《送审稿》送中央相关部门、部分省及社会团体征求意见。4月1日和5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召集我局个体司、法规司的同志参与个体工商户条例研究、修改工作。形成了法制办1稿。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制办1稿》挂在网上,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很大,共提交了修改意见8千余条,其中有效意见4164条,总局个体司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梳理、归类,划分为27类,并提出了修改意见。2009年12月底,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会同总局个体司,对《法制办1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法制办2稿》。2010年,国务院法制办就《法制办2稿》在中央机关再次征求意见,并会同总局对条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对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根据中央机关部委反馈回来的意见和调研掌握的情况,经修改后,于2010年底,形成了《法制办报送稿》,并报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通过了《法制办报送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要求,法制办与总局于4月2日进行了最后一次的协商修改,形成了目前的《个体工商户》。4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6号令,公布了这个条例。四、修订的主要内容1、关于条例的名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对城镇与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了有差异的管理政策。在城镇方面,大量的知青返城和新增加的待就业人群,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7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务院提出的报告提出了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需要,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