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于1955年翻译出版了苏联《地震区建筑规范》。1959年受国家建委委托,土木建筑研究所提出了我国第一个抗震设计规范草案,内容包括房屋、道桥、水坝、给排水等多种土建工程学科,并为设计单位试用,此草案参考了1957苏联CH-8-57规范。1964年工程力学研究所主编了我国第二个抗震设计规范草案“地震区建筑设计规范(草案稿)”。1972年建筑科学研究院提出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规范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于1974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正式批准的抗震规范《工业与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试行)》(TJ11-74)。1978年根据海城、唐山地震震害经验,对1974年版规范进行了修改,正式出版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1987年由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完成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送审稿,该规范于1989年由建设部批准并于1990年正式实施。这一规范的主要特点是:采用了以概率可靠度为基础的三水准(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设防、两阶段(小震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和大震下的结构弹塑性变形验算)设计的抗震设计思想;提出了6度区的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提出了建筑的重要性分类概念,以基本烈度和建筑重要性分类共同确定设防标准;采用了4类场地分类,并在地震作用计算中考虑了远震、近震的影响;在地震作用计算方法中增加了结构时程分析法作为补充计算,同时,还考虑了扭转和竖向地震效应的计算;在截面承载力验算中引入了抗震调整系数,取代了TJ11-78的总安全系数和结构系数。1994年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开始了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修订的准备工作,并于1997年7月通过了修订大纲,全面开始修订工作。2001年4月,最终完成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报批稿。2001年7月建设部正式批准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与GBJ11-89规范相比,GB500011-2001规范的主要改进之处在于:在抗震设防依据上取消了设计近震、远震的概念,代之以设计地震分组概念;提出了长周期和不同阻尼比的设计反应谱;增加了结构规则性定义,并提出了相应的抗震概念设计;新增加了若干类型结构的抗震设计原则。美国抗震设计规范沿革在美国,结构抗震设计规范可以追述到上世纪二三十年代。1929年,太平洋沿岸房屋管理局(oastBuildingOfficials),即后来的ICBO(InternationalConferenceofBuildingOfficials),在第一版统一建筑规范(UniformBuildingCode,简称UBC)的附录中以非强制性条文的形式给出了第一套综合性抗震设计方法。在这本早期的规范中,包含了地震区划、结构细部设计以及侧向抵抗力等今天规范仍然使用的基本概念。1933年的加州LongBeach地震后,加利福利亚政府采取了Field法案和Riley法案,对建筑抗震提出了强制性要求。20世纪40年代末期,加州大学的一些研究者开始与加州结构工程师协会SEAOC(StructuralEngineersAssociationofCalifornia)的成员开展合作,致力于地面运动及结构动力效应的研究。1952年,SEAOC与美国土木工程协会ASCE(AmericansocietyofCivilEngineers)联合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