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纳税评估中的税务约谈取证方法和技巧
税务约谈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评估人员验证审核分析结果,了解问题真相的重要渠道。一方面,约谈是给纳税人自查自纠、自我纠错的机会,另一方面,成功的约谈可以让税务机关尽快查明疑点原因、或消除疑点,从而避免进入实地核查、税务稽查环节,降低纳税成本。因此说约谈人员掌握和运用约谈的一些基本方法和技巧非常必要。
    一、税务约谈取证的基本工作程序
    纳税评估约谈,即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就评估人员在案头审核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面对面进行说明。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当在确定评估对象后,在疑点分析阶段无法解除纳税人存在的问题,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时,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可通知纳税人就评估分析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疑点问题的存在与否。
    二、税务约谈取证的工作要求
   (一)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举证需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 约谈举证之前,应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通知书》中应告知纳税人参加约谈的人员、时间、地点。(国税发[2005]43号《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19条)
   (二)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另行安排;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三)约谈过程中,原则上要有2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的约谈笔录。(国税发[2005]40号14条)
   (四)根据约谈举证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流转: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制做评估结论;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错误或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转入评估处理环节;经约谈举证疑点不能排除,需进一步深入调查的,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三、约谈前约谈人员应注意的问题
   (一)约谈取证,体现一定限度内的柔性执法。实际上,纳税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大多数是非主观故意的,推行约谈举证,就是保护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的行使,给纳税人自查自纠机会。约谈举证不但不会弱化税法的刚性,反而因为我们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辅导进一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遵守。
   (二)在约谈中应当平等相待和尊重纳税人。有位心理学家说:“人类所有的情绪中,最强烈的莫过于渴望被别人重视和尊重。”纳税人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更重要的,他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自然人,人人都渴望受到尊重、肯定和赞美。因此在约谈中要彼此尊重,以诚相待,实现有效沟通。
   (三)约谈人员自身应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即“美感效应”。约谈人员的良好形象包括外在形象和内在形象。外观形象就是在约谈时,要着装整齐、不卑不亢、不居高临下、颐指气使、谈吐亲切;内在形象,就是要充分体现税务人员的内在素质、素养,通过良好形象的展示,对被约谈人员产生“美感效应”,再加上我们的一个微笑、一句赞美的语言、一声“谢谢”,征纳关系就在这潜移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