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第42号〈〈汉茂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2008年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庄长兴二。CA年四月八日汉茂陵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汉茂陵(含霍去病墓)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汉茂陵是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其保护区由汉茂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组成。在汉茂陵保护区内进行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生产生活等活动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汉茂陵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汉茂陵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汉茂陵保护区内的各类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五条汉茂陵保护区内的下列文物,依法予以保护管理:(一) 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内外城垣、寝殿、便殿等;(二) 陵园附属建筑物,包括茂陵陵阙遗址、集仙台遗址、白鹤馆遗址、 压石冢”遗址以及茂陵东北的陵邑遗址等;(三) 陪葬墓及其附属文物;(四) 与汉代历史相关的实物、文献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第六条汉茂陵保护区范围,以陕西省人民政府按照汉茂陵保护对象的内容、规模、类别、周围环境、历史风貌以及保护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的范围为准。保护范围是指对汉茂陵各保护对象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汉茂陵保护范围外, 为保护汉茂陵文物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精品文档第七条汉茂陵由陕西省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第八条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汉茂陵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兴平市人民政府负责〈〈汉茂陵文物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具体实施。第九条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汉茂陵保护区内的集体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环境风貌的单位、 村庄及其他建筑物应当进行改造或者拆除、搬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第十条茂陵博物馆负责汉茂陵保护区内的日常管理和文物的陈列展示、科学研究、安全保护等工作。茂陵博物馆应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 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雷、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第十一条汉茂陵保护区内发现的文物实施原址保护,并建立文物记录档案;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由兴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藏, 建立档案,并向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借用和对外展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汉茂陵有关的文物遗存,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兴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新发现的文物遗存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须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对保护规划作出相应调整。第十三条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案件中依法没收的与汉茂陵有关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在结案后及时无偿移交兴平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