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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规划管理规定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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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规划管理规定01.doc

上传人:xiarencrh 2020/10/2 文件大小:1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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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衢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目的及依据)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衢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适用范围)第三条旧城改造情况复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核定。(旧城改造)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八大类。(新国家标准用地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三章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严格按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严格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实施。(强调规划设计条件的作用)第七条一般情况下,容积率按照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含)以上的储藏间、技术层、楼梯间、电梯间、阁楼、阳台等,具体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如有下列特殊情况,容积率按照本计算规则规定计算:1、居住建筑:-。<层高≤,计算容积率时,;当层高>5米时,。跃层式住宅、排屋、别墅等,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2、办公、旅馆类建筑:。<层高≤,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当层高>,。有实际功能需要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和大型会议室等,可按照实际建筑面积计算。3、商业建筑:,;<底层层高≤6米、二层及以上层高>,计算容积率时,。单层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建筑层高可根据功能要求合理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经审查后可按照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商业建筑层高复杂,特殊公共建筑和特殊功能的层高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4、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但当地下室、,须按一层面积计入容积率。,特殊地形由规划部门对方案组织审查后确定。(参考温州等市做法)5、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开放空间(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用或作为出售、出租等商业用途。(参考温州等市做法)6、。第八条建筑密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地上首层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基底面积。2、有顶盖的且直接有柱落至室外地面或地下层顶板面的连廊、门廊、挑廊和阳台等,按柱外围的投影面积计算。3、底层架空或部分架空的建筑,架空部分的基底面积参考架空层的上一层主体计算基底面积,不包括上一层悬挑的阳台、平台、空调板等。4、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计入基底面积。,可视为室外台阶不计入基底面积。5、独立于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入口,,计入基底面积。6、(参考杭州市做法)第九条建筑之间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第一节  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第十条住宅正面间距不应小于13m,但遮挡建筑为低层时最小值可放宽至10m,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且朝向为正南北向时,。   2、平行布置且方位为非正南北向时,住宅正面间距可按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方  位0°—15°(含)15°—30°(含)30°—45°(含)>45°间距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