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消费税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消费税实施细则条文对比解析(摘)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51号和第52号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新修订的三个税收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白 1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大家理解,特结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的解读 ,对新旧规定进行了对照说明。两部门解读:此次消费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其上位法,将1994年以来已经实施的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到修订后的细则;二是与增值税实施细则在销售和有偿转让的定义、外汇销售额的折算、价外费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规定进行衔接,保持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旧对比旧细则调整后的新细则条文对比(1993)财法字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新细则由笼统的”企业”一词代替了旧细则的具体列举。提法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保持一致。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依照本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执行。第三条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修改后的条例附表为<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细则也作同样修改。原细则中<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未作为细则的附件一并下发,而是另行文件下发。因此此次修改细则增加了授权条款。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说的"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第四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 ,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与条例修改的内容保持一致。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它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第五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本条仅是对”销售”一词进行解释,文字表述更加明确。第六条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它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