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企业集团的财务总监委派制
目前,我国许多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实行了财务总监委派制。这是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向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探讨这一制度在实施中的制度安排与存在问题,对于强化我国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财务总监委派制是集团治理的重要部分
企业集团委派到下属全资与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对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的基本特征。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可看作是一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有者为委托人,享有股东权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为管理层(或称内部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力求获得尽可能多的薪酬、奖励、休假和荣誉等。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效益目标的不一致,很容易产生内部人以牺牲股东权益来实现个人效益的最大化问题。
“两权分离”的确切含义,应该是形成两权互相制约、促进、保证的关系。在现代产权制度及公司制度条件下,国有公司所有者有必要对经营者实施适当的监管,这种监管主要体现在两大环节上:一是对经营者的选择;二是对经营者重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包括对国有资产调配与处置)的审定和制约。对此,我国制定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财务通则》、《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务监督制度。但从现实情况看,在两权关系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所有者主体缺位和经营者行为失控并存。经营者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约,必然会产生经营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独断专行等问题,使“两权分离”下对企业管理层的约束机制流于形式。这样,国有企业集团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就难免出现上报财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经营管理失控、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情况来看,虽然具体的监督管理形式不同,但其宗旨都是通过所有权监督来制约经理人员的行为,并取得了比较显着的成效。比如,在美国的公司治理团队中,执行总裁(CEO)和财务总监(CFO)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财务总监(CFO)主要职责是制定财务政策,做出资本预算、计划,进行风险管理,参与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的定价,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等,对执行总裁(CEO)的重大决策有着制约和监督作用。在香港地区的公司董事会中,设有一名财务总监,这名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请,主要负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与改进。这种所有权监督制度对于控制企业内部的败德行为,保证资产所有者权益不受侵犯,有着重要作用。
二、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
(1)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业绩记录,有良好的财务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及职业道德规范。
(2)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原则性强,廉洁奉公。
(3)具有扎实的企业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基础知识,熟悉经济、财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4)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委派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并有取得高级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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