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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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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10/4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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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大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省重大行政复议备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一)承办全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受理、审查工作;二)建立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统计分析、评估报告制度;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四)制发整改意见书。跟踪督查整改意见落实。第四条下列行政处罚行为应按规定备案: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较大数额。二)被处罚人人数超过5人或者其他带有群体性因素、社会影响较大的三)处罚事项为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的四)其他需要备案的行政处罚。第五条下列行政许可行为应按规定备案: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四)为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五)其他需要备案的行政许可。第六条下列合同应按规定备案:一)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二)以乡镇、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县政府作为鉴证机关的三)其他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第七条下列行政诉讼行为应按规定备案:一)乡镇、部门直接应诉的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二)乡镇、部门代县政府应诉的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第八条下列涉法事务应按规定备案:一)县政府领导批示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件;二)县政府领导批示处理的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行政执法案件;三)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处理的涉法事务。第九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备案:一)乡镇、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二)代县政府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第十一条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第十二条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报告一份;二)重大行政行为的决定文书复印件一份;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