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J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星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要推行项FI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水利部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水利部建设司是水利部主管水利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方而,其主要管理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行业管理;3•组织和协调部属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培育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5•指导或参与省属重点大中型工程、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工程建设的项日管理;第七条流域机构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对其所在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以水利部投资为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除少数特别重大项冃由水利部直接管理外,其余项目均由所在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按流域综合规划、组织建设、生产经营、滚动开发;流域机构按照国家投资政策,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流域水利建设投资主体,从而实现国家对流域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地区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和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立项、筹资、建设、生产经营、还本付息以及资产保值增殖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的建设单位是项H建设的直接组织和实施者。负责按项H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十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十一条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建设项冃初步设计文件己批准,项目投资来源基本落实,可以进行主体工程招标设计和组织招标工作以及现场施工准备。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屮请报告,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