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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办税指南.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地方税收办税指南
第一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申请减税权
4、申请免税权
5、申请退税权
6、陈述、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8、请求国家赔偿权
9、控告、检举权
10、请求回避权
11、举报权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16、索取扣押财产收据权
17、索取查封财产清单权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务机关及其人员非法侵害纳税人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2、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
4、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5、依法设置账簿、进行核算并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6、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7、按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义务
8、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9、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义务
10、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的义务
11、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12、依法计价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的义务
13、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
14、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欠税情况的义务
15、合并、分立企业应继续承担纳税的义务
16、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17、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18、发生纳税争议先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的义务,纳税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需持下列证件。(证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及注明“影印件与原件一致”)
1、企业、事业单位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中包括申请营业执照开业申请书;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包括许可证照、合同、章程、协议、项目建议书和机构设立的批复、通知、函等;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财会人员(包括办税人员)的资格资料;
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房屋、土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租房协议);
银行帐号证明或《存款账户报告书》;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个体工商户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其中包括申请营业执照开业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业主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
生产经营、办公场所房屋、土地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如果有《再就业优惠证》,可持此证享受免费办证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原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税务登记变更登记表;
3、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4、开业登记所列项目;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持以下资料办理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发票缴销手续后,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①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②发票购印证;③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夹、资料;④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应报送的证明文件。
四、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五、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