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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doc

上传人:2105194781 2016/4/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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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案例介绍】张某利用业余时间, 研制出一种带有转轴的千斤顶。这种千斤顶具有可转动方向的特点, 使用时可将千斤顶所举起的重物任意旋转方向, 便于检修人员对所举重物进行检修。 198 8 年2月7 日,张某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专利局于 1989 年4月6 日予以公告,并于 1990 年2月 16 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某工程安装公司在张某的实用新型基础上又研制出一种千斤顶, 同样带有转轴, 但是转轴上带有定位锁并装有万向球, 这种设计使千斤顶的主轴杆既可以灵活转动, 又可以按任意方向偏斜角度。如果把两个对称偏斜角度的千斤顶合在一起使用,并用锁将它们锁定,就相当于一辆起重吊车,可顺利地从地面直接吊起重物。某工程公司于 1990 年5月6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经专利局公告后,于 1991 年4月2 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是在张某专利的基础上发明创造的, 因而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张某的专利权问题。某工程公司与张某协商要求实施其专利, 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张某不同意,认为某工程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专利局提出撤销某工程公司专利权的请求。而某工程公司向专利局提出请求,要求对张某的专利实行强制许可。【几种观点】 1 、张某享有专利权,即独占权。某工程公司不能在未取得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实施张某的专利。 2 、张某和某工程公司都享有各自的专利权,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实施问题,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实施专利。专利局不能行政干预此事。 3 、张某和某工程公司都享有各自的专利权,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实施问题。但是由于某工程公司的专利比张某的专利更加先进,所以如果张某不允许某工程公司实施其专利,专利局可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评析意见】首先, 国家制定专利法的目的除了保护发明创造权, 鼓励发明创造外, 更重要的是推广应用发明创造, 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由此可见, 专利法所赋予专利权人的专利独占权并不是为了让专利权人垄断权利, 阻止他人进行更先进的开发和利用。当今世界, 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专利法更注重对先进技术的保护, 并且鼓励人们在已有的技术上进行开发。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 但并不是获得限制他人在相同领域进行科学技术开发的权利。本案中, 某工程公司在张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进行了更为先进的技术开发,只要符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就可以获得专利权,不存在侵犯张某专利权的行为。其次, 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第三人不得使用其专利,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要受到制裁。专利权人有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是, 正如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 专利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时,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即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再次,我国《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