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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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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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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丁伤保险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屮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丁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一丁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13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以渝府发(2012)22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T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附则7章57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63号)予以废止。日录1基木信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丁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2)2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现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二O—二年二月十三日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木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木单位全部职工或考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丁伤保险费。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本市事业单位到住所地区县(自治县)、其他用人单位到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参加工伤保险。第四条T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两级责任分担机制。第五条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T作。区县(自治县)补•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木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市、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档案,并应当在参保时提供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职工发生丁伤时,川人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管理档案。第二章第二章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定,共令四条。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纳入市补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各区县(H治县)按月将实际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当年基金结余转为储备金。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和T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吋的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和基金预决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T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行业差别费率和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制定我市丁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我市工伤保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发生状况等情况,制定我市王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经办机构按照我市T伤保险费率政策,定期调整各用人单位缴费费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丁伤保险基金川于下列支岀:(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证)生活不能口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七)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 因T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十)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第三章第三章是关于工伤认定相关问题的规定,包括七条。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T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吋报告。第十二条职丁因丁•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H或考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II: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血屮请。遇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提出工伤认定书血屮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口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LI内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Z日起3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