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0]155 号
各县(市)、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落实执行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 号),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实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对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高新技术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如实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宁波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宁波市辖区内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认定。
第四条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依据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对于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的高新技术成果,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认定,并将审查认定结果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并在申请审查认定时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第六条科技管理部门自接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审查认定决定。如发现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限期补交或修改,否则不予认定。
第七条科技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