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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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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10/10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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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木条例。第二条木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第二章应急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 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二) 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三) ,审杳批准场外核事故丿应急计划;(四) 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五) 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六) 审杳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必要时,rti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核电厂所在地的省、H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 ,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 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 纟H•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五)及时向相邻的省、白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必要时,由省、H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木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六条核电厂的核事故丿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二) 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三) 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木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四)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五) 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第七条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魚工作。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坏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备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第八条屮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屮实施有效的支援。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魚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第I•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丿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杳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第・I-二条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rti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二) ;(三) 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m;(四) 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五) 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六) 应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