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丁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丁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八(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礼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屮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亨,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处理系统。第八条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匚伤认定所必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由本级、县(市)分别统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第八条「-伤保险基金存入补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八,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入储备金专门帐八。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屮提取,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基金屮提取。储备金用于重人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用人单位、T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屈未按规定捉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H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H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屮请。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T作日内以书而形式一次性告知屮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屮请人按照要求捉交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T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第十二条申请人不具备屮请资格的或者提出的丁伤认定屮请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了受理。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7个丁•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T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捉交有关证据材料。职工或者其査系亲屈认为是工伤,川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乂无正当理市在限期内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川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玄系亲屈捉供的证据依法作出丁伤认定结论。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屮止工伤认定:(一) 需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二)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屮止的情形。屮止丁•伤认定,应当向屮请人送达《》。屮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屮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屮请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屮请人送达《T伤认定终止通知书》。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