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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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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10/11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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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泰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血、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外形尺寸、制动器、灯光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0第三条市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管理,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协作,形成管理合力。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且被列入省经贸委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第五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相关保险。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电动自行车应在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及未列入省经贸委电动自行车管理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核发牌证。第七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 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 车辆来历证明;(三) 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第八条已经领取牌证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一) 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 补领号牌、行驶证的;(三) 车辆所有人的住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登记后不得拆除限速器等影响车辆速度、制动等安全性能的部件。第十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不得转借、挪用、涂改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号牌和行驶证。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应按照江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制作。第三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必须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实行右侧通行。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且最高车速不超过15km/ho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电动自行车靠右侧行驶;路面宽度7米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第十三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