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格式:doc   大小:214KB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上传人:zhaojr1943 2020/10/13 文件大小:21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长市监法复字〔2020〕8号申请人:周**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李季职务:党组书记申请人不服长沙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本局作出长市监法复字〔2020〕8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0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请求:〔2020〕第21-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分店销售涉嫌虚假宣传的食品祝富豆浆(原味、甜味)一案。本局依法受理本案,在法定期限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向本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现本案已复议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12331网站投诉举报*****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分店销售涉嫌虚假宣传的食品祝富豆浆(原味、甜味),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岳麓区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不予立案,在申请人表示需要书面文件后,又于2020年2月18日收到岳麓区局工作人员短信发送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但告知书中只告知结果,却为告知理由。申请人认为,营养素含量百分比与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不是一个概念,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本次投诉举报中,未能查清楚事实,未能区别两种百分比的含义,导致处理不当,请求重新处理。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局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市场监管〔2020〕第21-00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印件;证据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称:2019年12月20日,申请人通过12331网站投诉举报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环湖路*****的*****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分店销售的祝富豆浆正面标注蛋白质含量5%,,NRV%值为5%,正面蛋白质含量与背面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接交办工单后,于2020年1月6日,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进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祝富豆浆存在,同日,经被申请人部门领导批准,决定不予立案,2020年2月11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分店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61041C)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1040260424;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3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销售等)。2019年12月19日,被投诉人从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祝富豆浆30瓶(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ml,蛋白质—,NRV%—5%)。被投诉人能够提供该食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食品检测合格报告、进货单,被投诉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投诉人提供了生产厂商深圳市超跃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300ml系列豆浆标签解释函》,且该标签背面标注有营养成分表,%,但通过背面营养成分表,能够得到正确理解,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标签瑕疵。且该含量系由生产厂家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