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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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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pdf

上传人:wdwd123321123 2016/4/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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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35 ~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 GB50059 - 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1993 年 5 月 1 日第一章 条 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35 ~110kV ,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 5 ~ 10 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 条 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 条 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条 变电所所址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一、靠近负荷中心; 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及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三、与城乡或工矿企业规划相协调,便于架空和电缆线路的引入和引出; 四、交通运输方便; 五、周围环境宜无明显污秽,如空气污秽时,所址宜设在受污源影响最小处; 六、具有适宜的地质、地形和地貌条件(例如避开断层、滑坡、塌陷区、溶洞地带、山区风口和有危岩或易发生滚石的场所),所址宜避免选在有重要文物或开采后对变电所有影响的矿藏地点,否则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七、所址标高宜在 50 年一遇高水位之上,否则,所区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或与地区(工业企业)的防洪标准相一致,但仍应高于内涝水位; 八、应考虑职工生活上的方便及水源条件; 九、应考虑变电所与周围环境、邻近设施的相互影响。 条 变电所的总平面布置应紧凑合理。 条 变电所宜设置不低于 高的实体围墙。城网变电所、工业企业变电所围墙的高度及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条 变电所内为满足消防要求的主要道路宽度,应为 。主要设备运输道路的宽度可根据运输要求确定,并应具备回车条件。 2 条 变电所的场地设计坡度,应根据设备布置、土质条件、排水方式和道路纵坡确定,宜为 % ~ 2% ,最小不应小于 % ,局部最大坡度不宜大于 6% ,平行于母线方向的坡度,应满足电气及结构布置的要求。当利用路边明沟排水时,道路及明沟的纵向坡度最小不宜小于 % ,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小于 % ;最大不宜大于 3% ,局部困难地段不应大于 6% 。电缆沟及其他类似沟道的沟底纵坡,不宜小于 % 。 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 ;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 。 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 60% 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 15% 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条 35 ~110kV 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 宜采用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