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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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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2 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 1 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 2 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 9 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 12 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 15 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 18 第八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1 第九章附则……………………………………………………………… 23 附件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附录三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一览表附录四建筑间距示意图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株洲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 根据“以现代工业文明为特征的生态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 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 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 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 ) 分类。第五条(兼容性控制)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 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按照附录二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应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 论证可行的,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七条(建设地块管理) (一)新建建设项目用地应成片实施,以规划道路为界限。 2 (二) 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 因上位规划调整造成用地面积减少的, 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 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 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 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三) 因开发建设需要, 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 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2 、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四) 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 300 0 平方米的, 不得单独建设。工业仓储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 200 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八条(建筑退线) (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建筑缓冲带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规划绿化景观带边线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绿化缓冲带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 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位、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 9 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务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应符合表 的要求。 3 表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注:公共建筑缓冲带距离应同时满足集散功能的要求。(二)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控制 1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综合考虑日照、消防、交通、文物保护等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界外是待建设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根据界外用地规划情况,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建筑间距一半预留, 且不小于 5 米。(2 )当界外是已建保留建筑时,建筑离界距离除符合上款规定外, 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在满足建筑间距的前提下, 建筑离界距离因条件限制不能符合上款规定的, 且相邻地块既有建筑离界距离大于本规定时, 经相邻地块产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适当缩减建筑离界距离。(3 )当界外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或自然山体等用地时,建筑离界距离不小于 5米; 当遮挡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日照时, 按照多层居住建筑要求控制建筑离界距离。(4 )当建筑与用地边界非平行布置时,按两者之间最小间距计算建筑离界距离,且不小于 5 米。(5 )地下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深度的 倍,且道路、地界分类建筑退红线(米)备注城市道路快速路≥20 其中绿化缓冲带控制距离为 15 米,间距缓冲带控制距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