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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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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小雄 2020/10/16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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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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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内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是指救助基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人员(以下简称受害人)进行抢救或者殡葬的费用垫付以及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家属进行资助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疾病、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耍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应当遵循社会参与和政府扶持相结合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支持、监督和保障救助基金的正常运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对有关受害人的抢救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深圳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向救助基金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第二章救助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市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财政部门、市卫生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民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深圳保险监管机构的代表以及医学、法律、财务、保险等社会专业人员组成,社会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五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和垫付工作;(二) 协调、研究救助基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 审定其办事机构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四)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五) 木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主管部门,并作为市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丁•作;(二) 接受、审核救助中请;(三) 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四) 依法追偿垫付款;(五) 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六) 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七)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英他工作。第八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实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从救助基金中列支。第三章救助基金的管理第九条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一) 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二) 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三) 社会捐赠;(四) 救助基金孳息;(五) 财政补贴;(六) 其他资金。第十条在本市内承保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向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