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壹)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 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 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 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且征求消费者协会和关联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于运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于运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壹管理工作,县级之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 统壹目录,统壹审查要求,统壹证书标志,统壹监督管理。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八条县级之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有营业执照;(二)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 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仍应当符合其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制定且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特殊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且发布。制定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关联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第十壹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于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正于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于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申请能够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章审查和决定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第十五条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第十七条核查人员依照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