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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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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0/18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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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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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3日起施行。市长陈宝根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满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住宅物业、 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维修资金。第七条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俺8%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公布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一)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 2%(二)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第八条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第九条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所在地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合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委托其办理维修资金的交存、划转、计息、结算等手续。第十条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第十二条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第十三条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其维修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统一管理。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