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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jl201702 2020/10/18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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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分析练****题:1、农民郭某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挖了一个养鱼池进行甲鱼养殖。 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渠距离养鱼池只有 50米远。郭某听说食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有很多营养物质,于是萌发了引废水养甲鱼的想法。 一天夜里,郭某偷偷扒开食品有限公司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自己的养鱼池。第二天郭某养的甲鱼开始死亡,五天内全部死光。经评估,直接经济损失 5万元。郭某认为损害是由食品有限公司废水污染所致,于是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关于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人民法院以该案属于环境污染案件, 尚未请求环保部门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问:(1)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的裁定不合法。因为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 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纠纷,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具备免责条件。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因此,食品有限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2、某市甲养殖场承包了水库的 600亩水面养殖淡水鱼。乙造纸厂位于距水库 2000米处,自投产后第一年有一定数量的污水沿河道排入水库。甲养殖场共向水库投放鱼苗 10万尾,投资8万元。1989年10月,甲养殖场工作人员发现水面上漂浮了很多死鱼, 经打捞共有 1000余条。养殖场当即通知乙造纸厂, 并要求赔偿损失。 乙造纸厂认为其排放水量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且已交排污费,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环保局调查后认定鱼死的原因是造纸厂排污所致,但造纸厂排污确实合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养殖场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 但始终没有结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问:造纸厂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造纸厂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明确的是污染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具备免责条件。 而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为:(1)不可抗力;(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 (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在本案中甲养殖场所养淡水鱼引水质污染而受损,这一损害的发生是由造纸厂的排污行为造成的。乙造纸厂既无法定免责事由, 又不能证明甲养殖场的鱼死与其排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造纸厂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其以排污未超标为抗辩事由, 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3、前进化工厂和惠林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其排污浓度均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 1999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