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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4/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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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729( 颁布时间) 20100729( 实施时间) 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2000 年7月 29 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 0年7月29 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投资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 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农业科学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集资金, 逐步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第四条农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宏观调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三)无偿投入和有偿投入相结合; (四)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业投资的组织和领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学技术、审计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农业投入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对贯彻实施本条例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辟资金渠道, 多方筹措资金, 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投资体系。除各级财政继续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确保足额到位外,基本建设投资应当适当向农业倾斜。第八条省本级财政预算对农业总投资应当做到: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用于农业的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逐年增加; (二)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的增长幅度, 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三) 国家财政投资和外国政府援助的农业项目, 要求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予以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森林防火以及大范围动植物病虫害防治、重大疫情扑灭等突发性、临时性事件所需资金另行安排。第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 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和扶持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农业投资。鼓励引进外资, 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发展外向型农业,支持农业产品出口创汇。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拓宽信贷领域, 及时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业贷款的发放工作。农村政策性贷款按照批准的计划和要求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 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严格进行年度审计。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资金应当明确投资方向, 确保投资重点,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业贷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原则使用。引进用于农业的外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使用。第十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以下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