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甲、乙诉丙、丁房屋买卖合同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0 )杨民四(民)初字第 289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甲,男。委托代理人 X ,上海市 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X ,上海市 X 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乙,女。委托代理人 X ,上海市 X 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X ,上海市 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丙,女。委托代理人 X ,上海 X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女。委托代理人 X ,上海 X 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甲、乙与被告丙、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由审判员 X 独任审判。本院于 2010 年1月 29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 X ,原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 X ,被告丙的委托代理人 X 和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 X 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于 2010 年3月 11 日再次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 X ,原告乙及其委托代理人 X 和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 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后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0 年4月 16 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 X ,原告乙的委托代理人 X ,被告丙的委托代理人 X 和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 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甲、乙诉称,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丙系两原告之女。系争房屋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号权利人原为原告甲、乙和被告丙。 2004 年, 两被告经密谋策划, 在两原告毫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非法签订了系争房屋买卖合同, 并至房地产交易中心, 使用伪造的公证文书, 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将系争房屋转至被告丁名下。嗣后,被告丁将系争房屋作抵押,先后向 A 银行贷款人民币 231 万元、B 银行贷款 275 万元。两被告得款后大肆挥霍,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发出催款函, 骗局终于败露。原告居住系争房屋至今, 浑然不知产权已过户至他人名下多年, 若银行申请拍卖系争房屋,原告可能无家可归。由于两被告伪造公证文书, 擅自非法转让共有房屋, 显已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现要求判令确认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系争房屋恢复原权属状态。被告丙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系争房屋被告丙是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系争房屋经过原告的公证委托才出售的, 公证文书和委托书是原告交给被告丙的, 所以不存在伪造公证文书的问题。且两原告在他处有房, 并未在系争房屋内居?R 蠓ㄔ翰祷卦娴乃咔搿? 被告丁辩称, 被告丙是系争房屋共同共有人, 被告丁与两原告早就认识, 在看见两原告签订的委托书和公证文书后就相信被告丙是可以代表他们一家出售系争房屋。原告说最近才知道系争房屋产权人变更, 与事实不符。原告甲还写过承诺书, 同意出售系争房屋。所以原告称不知道不是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丙系两原告之女。系争房屋上海市杨浦区某路某号权利人原为原告甲、乙和被告丙。 2004 年3月6日, 被告丙持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于 2004 年3月5 日出具的( 20XX ) X 长证外字第 005X28 号公证书【该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