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代市长李永金000年十月十八日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 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二)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 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 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 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六)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 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八)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 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个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齐备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七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