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概述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适用于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下载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财务报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6、涉及关联业务往来的,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应报送汇缴企业及各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汇算清缴规定的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并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汇算清缴申报时限 1、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应根据汇算清缴的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及上报时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5、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6、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汇算清缴申请审批和备案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审批和备案资料。 1、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2、实行事前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3、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纳税人可按照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税款补缴和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