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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docx

上传人:琥珀 2020/10/21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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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 ,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 (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 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核:(一)存有 “良法”是前提。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是衡量是非曲直的“权衡”, 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法律的好与坏,公正与不公正,必然要与各种政体的情况相对应。有一点很明确,法律的制订必定会根据政体的需要。 正确的政体必然就会有公正的法律,蜕变了的政体必然有不公正的法律。”[2]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这样,良是通过正确的政体制订出来,以“使人们能够有最善良的行为和最快乐的生活。”(二)“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 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该侵犯法律”,“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法律至上”也是我们目前建设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良法原则与法律至上原则是构成法治的基本要素。二、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亚里士多德很明确地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并对这一论断作了全面深刻的论证。1、法律不会感情用事,而任何人都不免有感情。2 、法律不会在统治中加入偏向。“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