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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明才、潘青龙、潘青莹、周文英诉张国现、何国友人身损害赔偿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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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明才、潘青龙、潘青莹、周文英诉张国现、何国友人身损害赔偿纠资料.doc

上传人:q1188830 2016/4/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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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潘明才、潘青龙、潘青莹、周文英诉张国现、何国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1)商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潘明才,男。原告潘青龙(潘明才之子),男。原告潘青莹(潘明才之女),女。原告周文英,女。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娇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现,男。被告何国友,男。委托代理人王建丽,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明才、潘青龙、潘青莹、周文英与被告张国现、何国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明才、潘青龙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娇敏,被告张国现、被告何国友的委托代理人王建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诉称:2011年7月21日,原告潘明才之妻叶先荣携带捕捞工具,到外面水塘捕捞河虾,途径被告张国现所有的水塘时,不慎滑入水塘溺水身亡。被告张国现的水塘现转由被告何国友管理使用。2010年底,被告何国友在水塘中取土加固塘埂,致使塘底局部水深近3米,形成深坑,且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使得叶先荣落水后,身陷塘底深坑中导致溺水身亡。两被告对水塘的管理过失是导致叶先荣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其应对叶先荣死亡而给四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为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其中(++)×70%=,精神抚慰金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国现辩称:肇事水塘不归我所有,也不归我管理,该水塘属李岗村下冲村民组所有,1983年分责任田时,因我家离水塘近,且我分的责任田需使用该水塘的水灌溉,村组长就让我管理好该水塘的水,以保障农田灌溉。后来,因我迁离李岗村下冲组另住,把自己在该水塘下的责任田也转包给被告何国友了,故叶先荣在该水塘溺水身亡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何国友辩称:出事水塘属李岗村下冲村民组所有的农业水利设施,所蓄水为下冲组十几户村民农田灌溉,我不是下冲组村民,因此,我对该水塘也没有所有权。2010年,政府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农田灌溉问题,将该水塘进行了整修,资金由国家拨一部分,用水群众自愿集资一部分。因我与挖掘机老板洪XX熟识,下冲组村民就让我出面联系洪XX,让他把水塘整修一下,因此整修水塘是下冲组的集体行为,我对水塘也没有管理权。因此,从哪方面来说,自己对叶先荣溺水身亡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相反,作为水塘所有人之一的叶先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知道水塘蓄水多年,且2010年刚刚整修,应当预见水塘的危险性,其仍在该水塘捕虾,故对自己溺水身亡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方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四原告主体适格;2、蒋XX、洪XX的证言,拟证明2008年后何国友有权管理使用该水塘,2010何国友雇请人整修水塘,在塘埂边取土时留下两个巨大的深坑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3、照片8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