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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郫筒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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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郫筒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doc.doc

上传人:crh53719 2016/4/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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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郫县郫筒镇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防止现金存款管理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根据《四川省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认真执行国家货币资金管理规定。货币资金实行帐、款分管的管理制度,支票和财务印鉴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应包括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中心会计、村(社区,下同)社负责人和村社文书(报账员,下同)的相关印鉴,实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对集体资金的挤占挪用行为。第三条、严格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各村、社只开设一个基本帐户, 严谨多头开户。实行支票结算并户管理,一律取缔存折结算户。通过基本帐户办理村社收支业务及往来款的结算。第四条、集体资金必须定期检查。财会人员每月与开户银行、中心核对帐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并做好记录,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五条、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票据管理。各项收入及代收款项,属经营性收入的,一律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加盖村、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属一事一议的,应出具县级农民负担监管办监制的专用收据。严禁使用外购或自制的收款收据。村社集体所取得的所有现金,应在 2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帐户并及时入帐;各项现金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严禁无据收款、“白条”入账。不准坐收坐支, 2 不准挪用,不准***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不得出租、出借帐户。第六条、中心总出纳员负责各村社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要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银行业务,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核对账款, 保证账款相符。第七条、村文书负责集体现金的代收代支,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于每月 25日前结清当月所有的财务收支, 次月 15日前与中心核对帐目。第八条、严格备用金管理。村社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备用金具体数额,经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核定批准后,由村文书领取并负责保管和及时报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制度。每个村社库存现金余额要根据实际设定限额,超出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第九条、建立一事一议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通过一事一议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纳入一事一议专户进行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项使用,并及时张榜公示其筹备、使用情况。 3 郫县郫筒镇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第一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集体债权债务登记制度。要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第二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要落实债权清收具体责任人,要限定时间,及时清收债权,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清收的,应提出债权核销建议及核销方案。第三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尽力化解村社不良债务,严禁新增债务。第四条债权债务核销,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理财小组审议后,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 4 郫县郫筒镇集体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坚持“收入合法、支出合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第二条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公示,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查备案。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第三条收入预算范围: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其他收入等。第四条支出预算范围:办公费、固定资产购置、公益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第五条超出预算的支出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否则村级不予列支,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不予入账,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第六条年初、年末要分别对财务预算、决算情况进行公布,村民理财小组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5 郫县郫筒镇集体财务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入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村(或社区,下同)社集体经济组织要不断拓宽生产经营领域,努力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增加集体积累,为集体扩大再生产、发展公益福利事业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第三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上级拨付“以奖代补”资金、项目建设资金等和所属资产资源承包、出售、转让、租赁等款项必须按规定及时全额入账。第四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入款项,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不准隐瞒收入、坐收坐支,不准搞“帐外账”、严禁***私存、私设小金库,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杜绝“白条”抵库, 做到帐款、帐实、帐帐、帐证、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