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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辩论意见书.docx

上传人:2105194781 2020/10/22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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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辩论意见书(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书记员:本人查阅全案的证据材料,经过今天的庭审,针对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以供法庭参考。一、关于本案的事实问题。原告的确将皮包和雨伞放入自助寄存柜内,并在柜内丢失。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自助寄存柜无质量问题,也并不能证明原告的寄存事实未发生。关于本案争议的事实问题,现有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起诉人的确将皮包和雨伞放入自助寄存柜内。理由如下两点:第一、根据上海航空旅行社的暂支单和上海航空旅行社于2002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上海航空旅行社出纳俞红的证词,李杏英作为上海航空旅行社的业务员,确曾于2000年11月1日下午3:00左右,在本市中山南路617号615室上海航空旅行社原南市营业部出纳处,领取了旅游团款4660元。因此,原告丢失的财物真实存在,而非为诈骗行为捏造的事实。第二、原告持有大润发超市的两份送货单以及大润发超市号码为1250719748的自助寄存柜密码条,而密码条为自助寄存柜打印,即必须通过使用该自助寄存柜才能取得。这足以证明原告李杏英当时确在大润发超市购物并寄存财物。在调查环节中,证人上海华明电子金属柜厂销售副厂长李鹤鹏称,该产品经中国上海测试中心测试合格,没有发生过质量纠纷,但并未出示任何合格证件佐证这一证词,我方对该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其次,就原告财物究竟存放在柜内几号箱中的问题的调查, 也可证明该寄存柜的质量存在瑕疵。据原告的事实陈述,原告在存包时,投币口上方吐出一张印有1250719748数字的密码条,并见近原告胸口处有一箱门自动打开。而经现场勘验,胸口处的箱子应为 3号箱,密码和箱号并不对应。再者,在工作人员用钥匙开箱时,无论是原告指认的3号箱,还是与密码对应的12号箱中,都没有原告所存放的财物。显然,该自助寄存柜的质量并不过硬,且财物在柜内发生丢失。此外,被告方未能在举证环节中提交任何现场监控录像。被告方提供的种种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未将其皮包和雨伞放入自助寄存柜内。二、原告使用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物时,与超市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应对丢失的保管物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消费者进入超市,存包后购物是超市为了降低经营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吸引消费者购物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措施,消费者接受此类配套服务后,在事实上就与超市之间达成了保管合同的关系。保管与寄存财物,本身就是寄存柜的既有功能。原告使用自助寄存柜,目的在于保证自身财物的安全。且以密码条作为凭证,虽然无保管合同文本的正式签订,但并不妨碍双方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形成。而被告方大润发超市所张贴的“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中“如有遗失概不负责”的规定,名为警示,实为逃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义务。再者,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无偿借用合同”关系,我方也持有异议。首先,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