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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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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iangwei2201 2020/10/22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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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52-05-10【实施时间】 1952-05-10【正文】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简介本公约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参加本公约的国家有:比利时、埃及、法国、德国、英国、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南斯拉夫、阿尔及利亚、巴哈马、贝宁、喀麦隆、中非、哥斯达黎加、吉布堤、多米尼加、斐济、加蓬、格林纳达、几内亚、圭亚那、海地、象牙海岸、马尔加什、毛里坦尼亚、毛里求斯、尼日尔、尼日利亚、巴拉圭、波兰、塞纳加尔、苏丹、瑞士、叙利亚、乍得、多哥、汤加、扎伊尔等。各缔约方, 认识到有必要通过协议确定海船扣押某些统一的法律规定,决定缔结一公约,并协议如下: 第1条在本公约中,下列用语具有本条所确指的含义: (1)“海事请求”系指由于下列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请求: (a)碰撞或其他情况下由任何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b)由任何船舶所造成的或与任何船舶的营运有关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c)海难救助; (d)不论采用租船合同与否,凡与任何船舶的使用或租赁有关的协议; (e)不论采用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凡与在任何船舶上货物运输有关的协议; (f)包括行李在内的任何船舶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g)共同海损; (h)船舶抵押贷款; (i)拖带; (j)引航; (k)在任何地方供应给船舶为其营运或维持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l)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或装备,或船坞费用和款项; (m)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n)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o)有关任何船舶的权利或所有权的争议; (p)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的所有权、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争议; (q)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2)“扣押”系指通过司法程序滞留船舶,以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执行或满足某项判决中船舶的扣留。(3)“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团体、政府、政府的部门和公共当局。(4)“请求人”系指提出存在对其有利的海事请求的人。第2条悬挂缔约国之一的旗帜的船舶,可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的管辖区域内被扣押,但不得因其它请求而被扣押。但是,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应被视为赋予其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公共当局或者码头或港口当局根据其国内法律或规章,在其管辖区域内行使扣押、留置或以其它方式阻止船舶开航的任何权利的扩大和限制。第3条(1)除本条第(4)款及第10条另有规定外,请求人可扣押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在发生海事请求时属于当事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它船舶,即使被扣押船舶已做好开航准备,但除引起请求的当事船舶外,其它任何船舶不得因第1条第(1)款第(o)、(p)、(q)各项所列的事请求而被扣押。(2)各船的全部股份属同一人或若干人所有时,应视为属于同一所有人。(3)一船在任何缔约国的任何一个或多个管辖区域内,不得因同一海事请求而被同一请求人扣押一次以上,保证金或其它担保亦不得提交一次以上。如果一船已在上述任何一个管辖区域内被扣押,或为使该船获释或避免扣押的威胁,已在该管辖区域内提交保证金或其他担保,则此后由同一请求人就同一海事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