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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20/10/23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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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单方面解除供货合同篇一:单方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单方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廖鸿程武保华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于20XX年7月签订协议,约定由A公司承受b公司原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的权限,经销b公司某产品。20XX年10月,双方签订顺延协议,约定 A公司总代理期顺延1年,即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协议还约定,A公司在20XX年度应完成4万台经销商品的销售目标,若未能实现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前签订具体的代理权协议书。截至 20XX年底,A公司实际销售经销产品约3万台,b公司遂以A公司未完成该年度的销售目标为由,解除合同,终止了 A公司的总代理资格。因A公司在顺延协议签订后就着手制订次年的营销计划(得到了b公司的审查同意),增加经销产品库存和市场宣传推广,b公司解除双方的经销关系,给A公司带来巨大损失。就该争议,双方协商未成, A公司遂提起诉讼。法律分析一、经销合同性质与”总代理"的法律解释在当前的商业领域,借助经销代理这种模式,制造商可以有效的控制产品的销售行为,维持稳定而有效益的价格,保持产品的信誉,并通过市场推广安排,分摊营销成本。但其要负担一般购销合同中所没有的价格优惠和库存产品的召回等作为回报。而作为经销权(总代理)授予的代价,经销商则必须承诺具备必要的营销条件,完成最低的购买和库存H等义务。经销合同的核心就是以上所列的授权、供货与销售、营销安排、存货召回等内容。所以,经销合同在性质上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通过综合性的产品营销制度安排,实现合同双方利益均衡的契约。"总代理"是一个商业术语,虽有"代理"两字,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性质和效力。其本质上则是对销售行为的一种授权,即经销权,在表述上一般表现为:供货商授予经销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具有排他性 (排除其他经供货商授权的经销商)的经销商品的销售权,独占的销售权甚至可以排除供货商本身在该区域的直接销售行为。在 "总代理"这种模式下,经销商赚取的差价利益直接归于自身,而不是转交供货商。而且经销合同一般都明文约定:任何一方均不构成另一方的代理人资格。所以,本案中,A、b两公司并无民事代理之实,双方的法律关系只是以经销协议为基础的货物买卖关系。二、 b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是真实、有效的。 b公司以A公司未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为理由,在 20XX年底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不符合双方的协议,也不具备法定的合同解除权。而且,b公司已经审查同意A公司20XX年的市场计划,并且没有及时就20XX年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与A公司磋商,也有违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可见, b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b公司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就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构成了预期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三、 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