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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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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doc

上传人:jiaoyuan2014 2020/10/23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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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节约能源和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城市、县城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小城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应当配套建设供热设施。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供热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咨询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和规划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十条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第十一条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建设的供热设施需要穿越某一地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他人路面、绿地等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第十三条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含供热管道系统、换热设备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旧住宅区节能改造中的供热经营设施改造支出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改造支出,由用户承担。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改造支出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专项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供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第三章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供热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直供到户的供热体制。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设备改造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供热企业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的条件。第十八条供热企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供热经营许可,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经营区域;(二)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能力;(五)供热能耗指标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查。供热面积达到一百万平方米以上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供热面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