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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024678321 2020/10/24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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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结课论文(经济法)浅谈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摘要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此之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害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规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仍有不妥之处,应当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客观基础,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同形态的赔偿责任。惟有如此,才能够既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责任的公平和公正,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平台;merce,eaproblemwhichneedstobesolvedurgentlyinthefieldofconsumerprotection."Consumerprotectionlaw"eptservicesuffereddamagetobearconditionalnotreallyjointliabilityorjointandseveralliabilityrulesandfortheprotectionofconsumer',therearestillinadequacies,worktradingplatformofmultipleobjectivebasis,,worktradingplatformproviderliabilityforfairnessandjustice,、workconsumptionII浅谈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引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现行的商业体系和模式也发生巨大的变革,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改变了人们贸易和消费的方式。我国最早产生的电子商务以8848网上商城正式运营为标志,数据显示近些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取得快速发展。据相关数据统计,2006年我国的网络零售交易额为263亿元,2013年就变为18000亿元,这短短的7年时间就增加了68倍多。而与此同时由网络购物所引发的消费纠纷也纷至沓来,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1]迅猛增长。当前,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改变交易行为的存在方式,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大幅缩减实体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行为更加便利迅捷。依托便捷有效的电子支付业务,民间商事行为已经步入互联网时代。随着网络交易普及,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产生的法律问题日益突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尤其是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问题。网络交易侵权行为与民法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相比,有其显著特征。它与网络交易的性质及其参与者密切相关。对《消费者保护法》对网络消费者的保护方面的简单分析可以指导我们更好的应对网络消费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3浅谈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第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5日通过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决定》,并确定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5日起实施。此次法律的修改是在综合过去20年旧法实施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调整。新法对旧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做出了十分具体的变革,我们可以通过对新旧法条的对比理解分析,从而探析其背后所隐含的立法意图和新的适用规则,这是我们研究新《消法》第五十五条适用规则的一个最主要的前提和基础。一、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消法》第28条为新增法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