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认定——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  ◆经济与法 作者简介:叶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案例二: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发觉被骗遂报警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周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两个案例的基本事实和犯罪手段基本一致,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因此引出实践中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一个问题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分歧观点 实践中,对以借款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主要存在如下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诈骗罪理由是借款合同虽有合同形式,但是与普通民间借贷中借条的性质一样,公民个人之间进行类似借款协议,不能体现市场交易性质,不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的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同时伴有抵押,质押等特殊的担保形式,此类合同不等同于普通民间借贷中的"借条",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交易特征,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是自然人实施的行为,;,因为单位的参与使得整个借款合同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就具有了市场交易的性质,.   三、评析意见 我们在实践中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并未规定犯罪或者被害人一方必须是单位,,同一个行为,,显然违背了立法原意,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  其次,不应当以合同内容是否系原《经济合同法》(已作废)规定的"经济合同"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理由如下:虽然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似乎仅指原《经济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因为1997 年的《刑法》颁布前,,修订后的《刑法》第224 条在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罪状时,并没有继续沿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说法,而只用了"合同"《经济合同法》已经废止,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不再出现经济合同一词,而是使用"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